學術不端行為如何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如何受理?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舉報材料,受理機構應當自實際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通知實名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 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可以委托院系學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受理機構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 實名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在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嗎?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