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由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工程院和國家醫學研究院組成的 22 位科學家小組給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在申請課題、實施研究報告結果的過程中出現的捏造、篡改或抄襲行為。即不端行為主要被限定在“偽造、篡改、抄襲”(FFP)(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中。
中國科協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工作委員會提出了我國學術不端行為的七種表現形式:抄襲剽竊他人成果、偽造篡改實驗數據、隨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復發表論文、學術論文質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負責任、學術評審和項目申報中突出個人利益、過分追求名利和助長浮躁之風。
在中國著名生命科學家鄒承魯看來:在我國學術上的不端行為還應包括偽造學歷和工作經歷、貶低前人成果、自我夸張宣傳、一稿多投、在自己并無貢獻的論文上署名、為商業廣告作不符合實際的宣傳等。
雖然各種定義存在差別,但實質內容大體相同,即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出現的違背科學共同體行為規范、弄虛作假、抄襲剽竊或其它違背公共行為準則的行為。大致都把現有主要的學術不端行為分為以下這四類:抄襲、偽造、篡改及其他。“其他”主要包括不當署名、一稿多投、一個學術成果多篇發表等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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