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行為如何認定?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術不端行為如何懲處?
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為什么我國高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監管不嚴?
我國高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監管不嚴,導致不端行為 泛濫;懲處力度不足,造假成本過低,導致造假者無所畏 懼。 針對此現象,我國各大高校對學術不端的監管不能 只是停留在對學生的思想教育上,應完善培養階段的檢 查、監督、管理,健全各項規章以期實現對大學生學術行 為的條例約束目的。
學術不端行為為何屢禁不絕?
每當學術不端行為被揭露出來后,大學或是科研機構總是把它看作“極個別”的反常現象,并用這樣或那樣的 “家丑不可外揚”“壞蘋果理論” 來搪塞。 對研究生學術行為過度寬容,導致更多的人鋌而走險,學術不端行為屢禁不絕。 留有余地的態度,只會讓學術不端行為更加肆無忌憚。 從上可知,學術監督組織的制度建設是防范學術不端的根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