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學術不端行為?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仍應以防患于未然為優先選擇,一般 預防(教育、培訓等措施)應當優于特殊預防(處理、懲治等措施)。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受理、處理等程序只能對于個別違反學術道德 者進行懲治,具有瞬時性、個別性,缺乏足夠的持久性、普遍性。 而 教育和預防的對象則是那些還沒有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其一般預 防貫穿于始終。 從源頭上減少、控制各種學術不端行為是辦法的直接 訴求。 也只有這樣才更為持久地凈化高等學校學風,便于營造風清氣 正的學術生態。 工作著力點前置,加大了教育預防的分量,符合《辦 法》的立法目的與原意。 關于預防為主的原則,主要體現在《辦法》的第二章。 在受理與 45 調查、認定、處理之前先予規定教育與預防。
什么是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什么?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于2016年6月16日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 。 [2]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