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倡導嚴謹學風和學術誠信,堅持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寬容失敗,反對學術活動中的各種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條 投訴或者舉報、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調查和處理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該如何處理?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重慶大學學術不端行為是什么?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大學師生員工及以重慶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嗎?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