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退學或者取消學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復學籍。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對退學、取消學籍或者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學生申訴處理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考核合格,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退學或者取消學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復學籍。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對退學、取消學籍或者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學生申訴處理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考核合格,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