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如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學校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 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兼職人員等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取消其相應學習、訪問、合作、兼職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學術不端行為如何認定?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該如何處理?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