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教師職稱評審中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的,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引導建立學術共同體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利益沖突回避、履職盡責評價、動態調整、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 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黨政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健全聘期考核機制。 科學合理設置考核評價周期,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結合,并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完善退出機制,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1.下放職稱評審權。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