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有哪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是否構成法律責任?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學位論文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偽造數據等作假怎么辦?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