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行為如何認定?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該如何處理?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如何有效避免學術不端行為?
請根據給定資料談談如何有效避免學術不端行為? 要求:條理清晰,語言簡潔,不超過250字。 一是對學術不端行為“零容忍”。 凈化高校學風,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 二是高校開展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的教育、培訓,并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和學術規范監督機制等,以教育引導、制度規范、標本兼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