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 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